山东能源监管办关于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公告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,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全省范围内办理电力业务许可、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事项可自主选择实行告知承诺制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适用范围
办理电力业务许可、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所有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。
二、适用对象
办理电力业务许可、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事项时,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。企业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,按照一般程序办理。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,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。
三、工作流程及办事指南
见附件。
四、法律责任
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,对采用承诺制申请的企业开展核查,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,采用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,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。
申请人应在明确了解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规定,仔细阅读《告知承诺书》相关条款的前提下,自主选择承诺制办理或一般程序办理。
咨询电话:0531-67807887
附件:
3-3、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(供电类—传统供电公司用).doc
3-4、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(供电类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 )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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